乌鲁木齐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事企分离、管理科学”的要求,积极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通过构建新型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使其真正转化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三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要坚持产权突破、转换机制的原则,严格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依靠群众、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合理选择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严格改制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划分事业单位经营和非经营性质,对于承担部分非经营性职能的单位,先将非经营性职能分离,然后再进行改制。
第四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分析自身情况和特点,选择既符合本单位实际、又利于企业发展的改制形式。通过采取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多种途径参与我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无法正常经营的单位,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予以关闭撤销。
第二章 企业化改制程序
第五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改制领导机构,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改制形式、资产评估情况、净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股权结构设置、改制后的发展思路、配套改革措施等方面。
(三)改制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包括离退休职工),并由主管部门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