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煤矿停产
整顿复产验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委、办、厅、局:
全省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停产整顿一星期后已进入复产验收阶段。搞好这次复产验收是贯彻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彻底整治我省煤矿安全隐患,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对各级政府能否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否真正勤政为民的现实考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坚持党性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周密细致地搞好复产验收工作。
一、组织领导
全省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对本次停产整顿的煤矿,逐步进行验收复产。
二、验收标准
对本次停产整顿的市(地)、县(区)营煤矿以及已核发“四证”的乡镇煤矿,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进行验收。(详见“山西省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表”)
三、不予验收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县(市、区)不得组织验收:
1、未按规定上报2003年10%关井名单(全省共377座)的市(地)。
2、去年发生重特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15%关井名单的县(区)、市(地)。
3、省整顿办已发文注销证照但未按“关井六条标准”彻底关闭的矿井(全省共261座)所在县(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煤矿,不得申报验收:
1、停产整顿期间,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未参加培训的,或培训后不合格的。
2、停产整顿期间,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
3、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未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
4、乡镇煤矿没有派驻安全监察员的。
5、停产期间未认真进行安全整顿的。
6、重点产煤县的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
四、验收程序
(一)市(地)营煤矿及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年)煤矿由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长(专员)分别签字后由市(地)政府(行署)下发同意复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