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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三)社会和群众监督。 要切实加大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要通过民主议政日、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要在市政务公开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监督。
  (四)权利人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的权利人,享有对政务公开义务人进行监督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限公开政务;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益不能保障甚至受到损害时,可采取“申请公开”、“点题公开”或举报投诉等方式要求公开或进行监督。
  (五)强化责任追究。 市、县(市、区)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法制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督办、落实群众反映和举报投诉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申请公开”、“点题公开”事项和举报投诉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扯皮。属于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事项,要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督促其按《规定》的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予以公开;对转办督办后仍不公开、或公开后不符合要求、群众仍有意见的,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要进行电话督办,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督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权利人对义务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四、严格程序,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市、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各委、局、办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和法制、监察部门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工作程序,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和申请,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在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和申请公开、点题公开申请后,要认真审阅书面材料、作好电话记录和来访记录。属于应受理范围的问题,要进行详细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向群众说明,予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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