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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要积极推行“申请公开”和“点题公开”。各级各部门作为政务公开义务人,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对未主动公开事项,公开内容不详实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通过“申请公开”和“点题公开”的形式要求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如实公开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得拒绝公开、半公开和假公开。
  (三)方法。 要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创新,扎实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做到真公开、求实效。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强化三个意识、实现三个促进,即:强化公仆意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更符合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强化争先创新意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
  政务公开方法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便于知情,有效实用。要体现便民、利民、为民的宗旨和“公示、承诺、监督、追究”四个要素。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及时真实,最大限度地让群众了解公开的内容。要在抓好随时公开、阶段公开的同时,继续抓好一年两次(每年3月15日和7月15日)的公开。
  三、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实行全方位的“刚”性监督,严格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日常检查考核。 由政务公开主管机构通过专项检查、专题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议,经常了解各单位落实《规定》的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真实性和服务承诺落实、执行情况等事项的重点检查、监督,经常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有关要求,不认真履行公开义务,特别是搞不公开或假公开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要通过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搞好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对好的予以表扬,差的提出批评,采取奖惩措施,不断完善工作。
  (二)新闻舆论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事例、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违反《规定》给工作造成影响、给个人或单位造成损害的行为和责任人,要公开曝光、跟踪报道,切实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着力营造有利于《规定》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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