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贸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拟建、在建和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第6、16、32号令中要求限期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以及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吊销应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有污染的企业进行彻底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无照经营的小轧钢、小冶炼等污染企业及非法经营场点。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六)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条例对不法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在此次清查整顿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追究行政责任。
(七)司法行政机关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查处不法排污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八)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按时完成辖区内不法排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
8月底前,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清理整顿重点和范围,对辖区内的不法排污企业及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应停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列出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对不法排污企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处理意见。
(二)清理整顿阶段
9月10日前,各级环保、计划、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顿意见,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等工作。
(三)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开发区)于9月15日之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清理整顿行动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于9月20日前,将我市清理整顿行动总结联合上报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开展的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行动。我市虽然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体性中毒伤亡事故,但因企业违法排污,危害人民群众生存环境问题仍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迅速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企业环保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