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建项目和已竣工未验收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违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2.违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
3.新建或在建“十五小”、“新五小”项目;
4.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项目;
5.外地污染转嫁项目,特别是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新建或在建项目。
(二)对现有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的项目;
2.“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重点是小炼钢、小电镀、小造纸、小印染等企业;
3.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
4.非法污染转移企业;
5.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
(三)对影响当地群众生活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群众多次反映,难以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是餐饮、娱乐场所油烟和噪声污染问题;
2.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企业。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没有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停止建设。
(二)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
(三)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关停或限期治理。
(四)对污染严重、无照经营,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
(五)对本地突出的环境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实现行业技术升级,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商定清查行动工作,拟定本地区的清理整顿行动方案,召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清理整顿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对应取缔、关闭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汇总上报行动情况,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
(二)计划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在建和已批未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责令停建,取消立项和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会同环保清理整顿未经环保审批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