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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锡北物流园区建设管理的意见

  申请进入锡北物流园区的项目,由投资企业提供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通过项目所在区发展计划局或投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内,以下简称“市物流办”)审批。市物流办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交通、工商等有关专业职能部门召开论证会议。经过论证,对于符合锡北物流园区详细规划、功能布局、入驻条件,基础设施用地比例等达到要求的项目准予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锡山区、惠山区的物流项目,由所在区的发展计划局根据会议纪要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同时报送市计委。对于崇安区以及投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的物流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根据会议纪要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
  项目立项以后,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工商、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按照相关建设审批程序,实施并联审批。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从优减免有关审批费用,积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订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审批程序,做好物流企业和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工作。
  (六)加强政策扶持
  由于物流园区建设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但社会效益明显的特点,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锡北物流园区建设,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流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2]25号)文件精神,对于经批准入驻锡北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和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对于在锡北物流园区内设立的重点物流项目,其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后,优先审批减免有关费用。其中:锡山区、惠山区的物流企业按属地原则办理。
  在锡北物流园区内设立的重点物流项目,经市物流办审核确认后,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优先申报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项目投资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贴息。贴息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在锡北物流园区内新设立的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鼓励锡北物流园区的重点物流企业收购、兼并本市国有、集体传统物流企业或工商企业中的物流部门。整体收购兼并的,对被收购企业原有不良资产,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地方规费享受国企改革统一税费的相关政策。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订给予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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