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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实施政府及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机制。各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明确目标管理责任,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严禁用项目经费冲抵结核病防治机构事业费和人员工资,保证专款专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继续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搞好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网络建设。
  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经常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做好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结核病诊治医疗保险政策,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患者中的贫困户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政法部门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做好暂住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检查以及疫情控制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运用自身的工作优势,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县(市)区、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防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切实保障结防专业机构开展防治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基本仪器设备,并积极改善门诊办公场所,以保障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点多、服务面广,双向转诊等优势,建立并完善(城区)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进一步提高城区结核病控制工作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逐步提高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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