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在今晚的会上,刘振华省长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迅速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省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从8月19日起停产整顿一星期。在整顿期间,各市(地)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规定的20条基本条件,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和安全整改。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责任到人。整顿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地)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继续整顿,绝不能让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继续生产。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生产,要认真排查安全方面的隐患,并及时整改,严禁超能力、超风量、超负荷生产。在停产整顿过程中,省里要组织11个煤矿安全整顿督查组于8月20日分赴各市(地)进行督查。在整顿期间,各市(地)政府、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集中时间对矿长进行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证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的相关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核实证照;对疏于证照管理、把关不严、违法乱纪的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没有取得合法证照的煤矿,一律不得组织生产,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源,公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火工品,如发现此类现象,追究当地乡、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市(地)政府和各类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煤矿安全工作负总责。县、乡处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线,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落实县、乡领导的责任,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中之重。各市(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加大对县、乡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
  三、各级政府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绝不能因煤炭市场需求旺盛而盲目组织生产。国有重点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经整顿后批准复产的乡镇煤矿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能力进行生产,各类煤矿都要重点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凡突破核定能力或核准能力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的关闭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一是凡是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尤其是未完全按标准关闭的161个和应关未关的100个矿井,各市(地)、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在8月31日以前关死、关实。二是各市(地)必须在8月31日前上报今年年初下达的10%的关闭矿井名单,由各市(地)、县政府限期组织实施关闭;三是对非法私开矿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四是各市地政府要继续加大对非法煤矿和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煤矿的打击力度。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煤炭工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部署,制定方案和措施,各市地组织专门力量,立即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瓦斯的监测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作为停产整顿的重点,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