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银行存款、现金等收款记录;
4、货物盘存记录。
当事人是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无法取得的,应取得当事人账外经营活动涉及的购货方或销货方的购销凭据、收付款凭据原件或复制、复印件,并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性质。
必要时,应取得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对账外经营行为未申报纳税的有关陈述或《询问(调查)笔录》。
(三)对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的复印件或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的复印件;
2、虚开或接收虚开涉及的账簿凭证、记录及发货单或入库单等复印件;
3、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取得进项税已申报抵扣资料的复印件和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公函。
(四)接受伪造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1、伪造增值税抵扣凭证原件及有权税务机关作出的鉴定书;
2、伪造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进项税款已申报抵扣资料的复印件或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已抵扣的证明;
3、与伪造增值税抵扣凭证同号码的真票复印件和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复函;
4、当事人或知情人员的陈述、《询问(调查)笔录》。
第三节 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记录检查工作内容、归集汇总调查取得的证据和反映调查事实的格式报告,是案件审理部门认定税收违法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几种:
(一)《税务稽查基本情况底稿》;
(二)《税务稽查工作日志》;
(三)《进项税款专用发票检查底稿》;
(四)《涉税行为检查工作底稿》;
(五)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税务稽查基本情况底稿》是用于摘录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同时记录基本检查项目检查情况的底稿。
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应根据被查对象的报表、账簿等资料填写;基本检查项目应根据检查工作的结果,简要写明情况,不得空缺;根据具体税收检查任务的要求,不需检查的基本项目,应写明“未检查”,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工作日志》是检查人员按日记录检查工作内容、有无疑点的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条 《进项税款专用发票检查底稿》是检查人员登录需要交由协查部门(岗位)进行协查的进项税款专用发票内容的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