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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实施规范(试行)

  (七)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必须有当事人或现场见证人的签名。
  第二十六条 《询问(调查)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时,应由专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制作,也可录入计算机后打印制作。
  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出示《税务检查证》、表明身份,以规范、准确的语言告知被询问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在笔录中明确记载。
  询问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询问人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涉及重要事实、情节和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对证人提供的书证、物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正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交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人回答的数字和日期应由被询问人逐处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应对笔录逐页签名和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询问结束后,询问人、记录人要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署日期并签名,不得相互代签名,也不得以打印代替。
  第二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复制、复印件一般采集在A4纸上,小于A4纸的应当粘贴在《证据复制单》上。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根据不同税务稽查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和数据准确:
  (一)所查问题的事实和性质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可反映清楚的,应在检查工作底稿上逐笔或逐项登录问题所涉及的账簿、凭证内容和有关计算过程,以确认问题涉及的全部事实,并取得有关的账簿记录、会计凭证的复印件。被查对象拒绝在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的,应将证明问题事实和性质的账簿记录、会计凭证全部复印。
  仅凭账簿、凭证等无法清楚表明问题事实、充分证明问题性质的,还应取得其他能够证明问题事实和性质的书证或物证。
  必要时可询问被查对象及其他知情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二)对采取账外经营、两套账等手段偷税的应取得能够充分反映货物发出或取得销售收入的凭据:
  1、入库、出库、送货单据、收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2、销售记录,账外账、笔记本、日销单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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