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是《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的附件,应由检查人员采取复写方式填写,一式两份,详细列明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调取时,加盖调取税务机关公章;退还时,加盖被查对象印章。
第十八条 账外调查中,需要将被查对象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向被查对象开具《发票换票证》,但仅限于本辖区范围内使用。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开具收据。《发票换票证》和收据应明确写明调出发票的名称、种类、发票代码和起止号码,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账外调查中,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持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时,应持设区的市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查询时,应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表明检查人员的资格和身份。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并为被查对象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日常稽查、专案稽查、专项稽查的工作任务要求,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进行检查:
(一)对日常稽查案件,应对被查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专案稽查案件,应重点按照举报、转办、交办案件列举的线索或要求实施检查;
(三)对专项稽查案件,应按照专项检查部署的任务要求实施检查。
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中,如发现被查对象存在其他税收违法线索或问题时,应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时,至少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一)检查所属期内的申报与账面记载是否一致并符合规定;
(二)检查所属期内已收到的税务处理是否已调整有关账项;
(三)检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以下内容:
1、已记入各类收入账户的应税收入是否已全部计提税金;
2、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是否按照规定计提税金;
3、对增值税进行检查时,还应检查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是否存在问题,不应抵扣项目进项税额的核算是否存在问题,检查已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是否符合填开规定;
4、对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还应检查各类收入帐户的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入计税收入、工资支出及三费是否超标并调整,计提折旧是否正确,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捐赠支出等费用是否超标并调整,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否已作纳税调整,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列支项目是否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查处必须重事实、重证据,只有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作印证的,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没有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但其他证据充分的,也可以认定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