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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计算公式:制剂零售价格=制造成本/实际成品量×(1+5%制造成本利润率)。凡应依法纳税的,税金另加。
  第六条 医疗单位制剂制造成本的核算医疗单位的制剂制造成本由原辅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药物检验费和新制剂研制费构成。
  计算公式:制造成本=原辅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药物检验费+新制剂研制费。
  (一)原辅材料费:按处方实用量计算加合理的损耗。
  计算公式:原辅材料费;∑处方原辅材料实用量×实际进货价格×(1+合理的损耗率)。
  合理的损耗率为: 中药材最高不超过20%,中药饮片、化学药最高不超过5%。
  (二)包装费:用于制剂内外各层包装(包括说明书、标签等)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费。
  计算公式:包装费:∑制剂实际成品量×内外各层包装材料实际进货价格。
  (三)综合费用:制剂在加工、分装、消毒,运输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燃料动力费、水电汽费,人员工资及附加(剔除财政拨款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应摊的其他费用。综合费用按统一的综合费用率50%计算;如通过有权部门“GPP”认证的,综合费用率按70%计算。
  计算公式:综合费用:(原辅材料费+包装费)×(1+综合费用率)。
  (四)药物检验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制剂质量检测鉴定的费用。
  (五)新制剂研制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新制剂,按上述(—)、㈡、㈢、㈣之和加8%的新制剂研制费。
  第七条 医疗单位制剂实际成品量的计算。
  实际成品量=理论成品量-损耗量-检验量-留样量
  (一)理论成品量:医疗单位按规定的处方投料应该生产出的制剂数量。
  (二)损耗量:制剂在生产、包装过程中发生正常损耗的制剂数量。
  计算公式:损耗量二理论成品量×合理损耗率。其中各类制剂的合理损耗率是:片剂、胶囊剂、丸剂、膏剂为5%;颗粒剂、散剂、口服液为10%;注射剂为12%;其他剂型为6%。
  (三)检验量:有权部门按规定对医疗单位生产的制剂进行质量检验时抽取的制剂数量。
  (四)留样量:有权部门规定医疗单位生产的制剂应该保留作为样品的制剂数量。
  第八条 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按合理的成品量核算。
  当实际成品量低于制剂最低作价成品量时,按制剂最低作价成品量核算。制剂最低作价成品量为:常用包装合剂、酊剂500瓶;眼,耳、鼻、口腔用制剂100支;注射剂1000瓶(支);片剂、胶囊1万片(粒);粉剂300袋(盒);口服液2000支;膜剂300张;栓剂500支;冲剂500袋;半固体剂型5000克;丸剂2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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