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4日)修订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单位
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价工[2003]320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医疗单位制剂价格行为,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的规定,结合南京实际,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单位制剂价格行为,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医疗单位的制剂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医疗单位制剂的零售价格;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区、县属医疗单位的制剂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四条 医疗单位申请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定、调价申请报告,同时上报《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测算表》和制剂许可证、制剂批件、制剂质量标准等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医疗单位定、调价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区县物价局收到医疗单位定、调价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物价局。
第五条 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