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同税务机关在代征税款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委托税务机关的书面决定履行代征义务和行使相应的征税权利,然后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异议,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裁决。
第五十二条 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与委托税务机关在代征税款上发生争议并依本办法规定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异议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接到异议后30日内给予答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做出决定或直接纠正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同委托税务机关在执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其他方面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对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按规定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 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代征的税款、滞纳金不得挪作他用或截留,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挪用或截留税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收费的委托征收比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说收费是指税法或者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收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__地址:__
乙方:__地址:__
受委托单位纳税人识别号:__
(受托人员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单位纳税人代码:__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经甲、乙双方协商于__年__月__日于__省__市__区(市、县)__街(路)__ 号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履行。
一、甲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行使代征税款的权利。
二、委托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