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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解除代征协议的,应向登记管理分局或本局的登记管理部门报送《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一份,由登记管理分局或本局的登记管理部门据以注销委托代征登记。
  第二十条 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提出变更、修改委托协议要求,委托双方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变更、修改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因特殊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解除协议。

第三章 委托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填报后5日内,持《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向登记管理分局申领受托代征微机编码。
  委托税务机关是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编发微机编码。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委托征收统一纳入微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的委托征收管理基础数据包括:
  (一)受托单位的名称或受托人员姓名、微机编码、纳税人代码、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及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三)税务登记类型及号码、《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字号;
  (四)委托征收的权限、税种、入库级次、范围、期限;
  (五)各期应征、已征、未征税款和滞纳金明细;
  (六)各期税款、滞纳金解缴入库情况;
  (七)文书、票证的领、用、存结报情况;
  (八)检查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委托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提供给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受托单位应据此建立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提供的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二)相关税种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有关税收征管的具体规程;
  (四)文书、票证的使用、保管制度;
  (五)纳税服务的规范等。
  第二十四条 受托单位或受托人员应对被委托征收纳税人逐户建立征收档案,并对征收档案内容进行动态记录,以加强对受托征收基础信息的管理。征收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的纳税登记情况和自然状况;
  (二)各期应征、已征、未征税款和滞纳金明细;
  (三)各期税款、滞纳金解缴入库情况;
  (四)文书、票证的领、用、存结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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