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说的税收是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
第三条 委托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委托原则;
(二)有利于税收控管原则;
(三)方便纳税原则;
(四)受托自愿原则;
(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原则。
第四条 委托征收的适用范围:
(一)个体税收、市场税收、个体运输业税收和个人的零星分散的税收;
(二)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委托征收的税收。
第五条 委托税务机关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六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委托征收业务的综合管理工作,有关税政部门负责单税种委托征收业务的管理工作;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综合部门(以下简称征管部门),负责本局委托征收业务综合管理工作,有关科(处)、所负责委托征收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 受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者机关;
(二)具有征收税款的便利条件;
(三)具有掌握必需的税收知识的征收人员;
(四)具有保证税款及税收票证安全的制度和客观条件;
(五)能够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代征、解缴税款;
(六)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对情况特殊无法委托单位代征税款,可以委托个人代征税款。受托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
(三)具有征收税款的便利条件;
(四)掌握必需的税收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能够保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安全;
(六)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七)能够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代征、解缴税款;
(八)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单位、受托人员、纳税人的征纳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