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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
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15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办法》下发后,单税种委托代征办法同时废止。今后,我局各类委托征收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按本《办法》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今年已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不再重新签订;今年尚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按新《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补签委托代征协议。
  2、各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在9月30日前,将今年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3、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年底前对委托代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局征管处。
  4、市局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健全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附件:
  1、委托代征申请表(略)
  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
  4、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略)
  5、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
  6、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
  7、票款结报手册(略)
  8、票款结报单(略)
  9、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略)
  10、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略)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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