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
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15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办法》下发后,单税种委托代征办法同时废止。今后,我局各类委托征收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按本《办法》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今年已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不再重新签订;今年尚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按新《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补签委托代征协议。
2、各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在9月30日前,将今年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3、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年底前对委托代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局征管处。
4、市局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健全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附件:
1、委托代征申请表(略)
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
4、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略)
5、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
6、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
7、票款结报手册(略)
8、票款结报单(略)
9、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略)
10、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略)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