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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经费投入。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及省财政厅、计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社(2000)18号)的要求,为消除碘缺乏病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以保证碘缺乏病防治、碘盐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业务培训、健康教育、实验室装备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五)监督检查。各有关县(市)区每年对本地工作开展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形成年度检查工作总结于翌年1月上旬前上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会同盐业、计划、财政、教育、计生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考评,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
  (一)全面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加强我市碘盐的推广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私盐、非碘盐稽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杜绝私盐、非碘盐流入病区,确保病区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加强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服碘油丸工作,提高群众的碘营养水平和出生婴儿智能与体质。补服碘油丸工作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加强碘缺乏病防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不断充实力量,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监督监测,完善信息系统网络。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及《山东省碘盐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和改进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按照国家建立全国碘盐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更新仪器设备,提高数据传输的速度和准确率,实现全市监测信息的系统化、网络化管理。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广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承担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在认真组织每年的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健康教育活动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的科学概念、危害性及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重要意义,提高知晓率,使广大群众主动购买和正确使用合格碘盐,形成全民参与消除碘缺乏病的社会氛围。继续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和家庭中义务宣传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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