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实现农村经济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同步发展。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落实工作意见和年度计划,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拟订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的监督监测,积极开展防治科学研究,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作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内容,保证每学期都能开设“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一堂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的科学知识。每年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宣传活动期间,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市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依法管理,加大碘盐监督执法力度。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简易、安全、行之有效的主导措施。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及《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效净化碘盐市场,确保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