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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配合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满足CTAIS征管软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开业的企业,凡符合税务登记条件,能准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人认定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实地核查的同时,应重点查验以下项目:
  1、营业执照;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身份证明。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分别进行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数据信息录入,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同时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专章后,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自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次月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认定完毕。但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存货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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