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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三乱”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

  (一)举报人要向市监察投诉中心举报,举报的案件事先未在市监察投诉中心登记,是第一举报人;
  (二)举报的案件要有明确、具体的实施“三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举报的案件要经市监察投诉中心办理,经查证属实的。
  七、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并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名称、地址(或“三乱”事件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为便于保密和奖励资金的发放,举报人可提供个人账号。
  八、对受理的“三乱”行为的举报案件,市监察投诉中心要按照“快查快结、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问题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复杂问题一般不超过30天,每半个月要向举报人通报处理进展情况;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0天。
  九、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的“三乱”行为,经调查属实,分别不同情况,根据举报问题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大小以及举报人功绩大小,给予举报人2000元?20000元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还可给予公开表扬等精神奖励。
  十、奖励资金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承担。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数额自行交到市监察投诉中心,或划拨到市纪委监察局账户上。逾期不交或少交的,将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领奖方式。市监察投诉中心在举报查结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由市监察投诉中心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指定的账户或按举报人要求的方式兑现奖金。30日内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对无法落实奖励人不能兑现的奖金和自动放弃的奖金,统一交市财政。对数人不同时间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数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奖金。
  十二、市监察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如发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快从严查处。
  十三、市监察投诉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并设立奖励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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