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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三乱”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
环境的“三乱”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三乱”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对我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简称被举报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三乱”行为的举报。
  二、公民、外来投资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有义务协助经济环境保障部门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三、本规定所称的“三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行为。
  四、本规定所称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三乱”行为包括:
  (一)无法定依据、事实根据实施收费、罚款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擅自改变收费、罚款标准和范围的;
  (三)实施收费、罚款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或者多收(罚)少开、出具虚假或过期票据的;
  (四)利用职权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向企业收费的;
  (五)将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
  (六)违反规定,强行让企业交纳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的;
  (七)以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或应由企业自愿参加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业务咨询、勘验评估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单位或个人摊派、索要赞助、捐助、集资或拉广告订书报刊、音像制品以及无偿占用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三乱”行为。
  五、向市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简称市监察投诉中心)举报的“三乱”行为,由市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处理和对举报人的奖励。
  六、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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