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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核查的通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核查的通告


  为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彻底解决目前税务登记信息陈旧及漏项缺项等问题,我局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税务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信息核查的范围:
  ⑴截止2003年8月31日前,所有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⑵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
  ⑶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税务登记信息核查的内容:
  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⑵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
  ⑶住所、经营地点(注册地址);
  ⑷登记注册类型;
  ⑸会计核算方式、从业人数;
  ⑹生产经营范围;
  ⑺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主要投资方及投资额;
  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
  ⑼房产、土地、车船税源登记信息。
  为便于对上述信息进行核查,我局将统一印制、提供《税务登记信息核查表》。
  三、税务登记信息核查的组织实施:
  ⑴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开发区私营以上的内资企业及济南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管辖的纳税户,请在9月1日后到其办理日常涉税业务的征收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信息核查表》;上述区域内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其经营地点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税务登记信息核查表》。
  ⑵济南市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辖区内纳税户的登记核查工作,由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核查办法将由上述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各地市办税服务场所或各类媒体上予以公布。
  ⑶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信息核查表》后,要认真据实填写,并在9月30日前将填好的《税务登记信息核查表》送交领表处。
  ⑷我局将安排工作人员对回收的《税务登记信息核查表》进行严格审核,并采取一定比例的实地调查,核查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对于《税务登记信息核查表》填报不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我局将取消其具体经办人员的办税员资格。
  ⑸本次税务登记信息核查,我局将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纳税人需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我局将严格按规定仅收取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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