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能,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条件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聘用工作组织由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部门代表、人事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组织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出具评聘意见;
(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
(六)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本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工作,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在聘用工作中,聘用单位负责人、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受聘人员签字后生效。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