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03]011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 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