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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意见

  四、规范协议出让供地行为,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供应政策,严格限制划拨用地范围,并根据投资强度、用地定额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防止土地资源浪费,杜绝假借项目圈地。对高尔夫球场等国土资源部明文限制类或禁止类项目用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把供地关,对违背规定的坚决不予供地。对建设标准厂房等工业用地试行招标挂牌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精神办理。各地在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中,不得竞相压价、低价出让土地,严禁以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保护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或缓缴。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上不开发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的公开交易制度,确保土地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对经营性用地继续坚持全部纳入公开交易的范畴,不但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实行公开交易,街坊改造、旧城综合改造、低洼地改造、无地队改造、小城镇建设等各项经营性用地,也必须全部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经营性用地的公开交易必须坚持规划法定的原则,防止改变已公告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开发,变相侵吞国有土地资产。各地推出的公开交易地块一般要以净地出让为主,要严禁农用地交易的行为,严禁以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公开交易的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存量土地改变用途的必须由政府收购后公开交易,防止土地因改变用途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凡存量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一律不允许原土地使用者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当地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六、规范打工楼、农民公寓项目用地,防止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各级政府对打工楼项目用地要实行规范操作,防止假借打工楼项目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打工楼项目的建设主体应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不能随意授权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供应上要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公开交易。严格控制工业厂区范围内建造打工楼,各县级市及其镇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大型企业,确需建造打工楼的,必须经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区(包括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范围内建设打工楼的,须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委、规划、建设、国土、房管部门在项目的各个环节上要严格把关,项目竣工后不得发放土地分割证明和分割后的房产证,禁止打工楼入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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