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意见
(苏府[2003]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苏政发\[2003\]84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的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从征地、供地和项目建设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控制我市的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形成供给引导需求的良好秩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经营性用地的计划管理,防止在经营土地上的短期行为,保障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今后,各地应根据市场供需、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供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到各县级市、区政府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同时,对存量经营性用地未开发面积较大和新增房地产用地未供应面积较多的地区,控制新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报批,停止新增别墅项目供地。
二、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土地审批管理,必须把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纳入各级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规模范围内,鼓励工业项目向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开发区用地,各级政府不得征用和供应土地。对擅自设立和扩建的各类开发区用地一律停止审批,并进行清理,对擅自圈占集体土地的,按照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三、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苏府\[2000\]41号及苏府\[2002\]75号文件,全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工作。对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不到位、不落实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对违背苏府\[2000\]4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着力解决以往征地补偿安置中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