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互联网
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3]223号)
省文化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文化厅提出《关于建议比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收费标准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费的函》(鄂文化函[2003]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的规定,鉴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函[2003]228号文件已同意将文化市场管理费中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费项目变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下同)管理费,现就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网吧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文化市场管理费中原定对电子游戏机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大中城市每月每台10至15元;县、市、乡镇每月每台5至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幅度内制定。
二、网吧收取管理费后,停止对电子游戏机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
三、文化部门对网吧收取管理费后,不得向网吧经营者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所收费用用于网吧管理及全省网吧监督管理系统的维护、系统升级等工作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