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验收组,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分别对各县、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提升阶段(2003年10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区在总结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巩固成果,将清理整顿纳入长效管理,并组织推广清理整顿先进事迹和做法,查处有关责任人,树立典型,公开报道。
迎接验收阶段(2003年12月1日—12月15日)按照“省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迎接省上对清理整顿工作验收准备。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成立了由杨在溪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计委等七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并指导县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导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四、工作制度
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建立重点案件移送和联合办案机制。凡发现生产、销售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要向经济主管部门移送,同时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违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未执行“三同时”制度、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实行哪级审批哪级整顿,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需追究责任的应向监察部门移送。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商、联合办案。
各级监察部门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违反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