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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准备摸底阶段(2003年7月5日—7月31日)
  各县、区环保部门会同计划、经济部门完成调查摸底,要按照清理整顿的重点,自下而上全面进行摸底,列出详细名录,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为:
  1、对2000年底以后建设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工艺、能力和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凡属于未批先建、补办手续的、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其停止建设;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而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取缔关停的标准是:吊销执照、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属淘汰工艺设备的,要建立设备销毁、登记制度,不得销售、转让。
  3、对重点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黄河、大通河、庄浪河)、重点行业(轻工、冶金、化工、建材、造纸、电镀)重点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重点污染企业,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扶持优势企业发展,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
  4、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5、清理各地出台的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文件、规定,并要限期纠正。6、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进行集中整顿,对非定点加工利用进口废电机、废电缆、废五金电器等单位、场所坚决依法取缔。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进行加工利用的单位坚决取缔。
  清理整顿阶段(2003年8月1日—9月30日)
  各县区环保、计划、经委、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及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法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工作,全面开展整顿规范工作。从9月1日起,“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察组,会同新闻媒体记者,以明察暗访的形式,分赴各县、区全面检查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区应及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于9月20日前上报“市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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