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郑价综[2003]33号 2003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对外开放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价格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业
1、运用收费政策前置、收费权质押等价格政策,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空间。
2、制定基础设施产业价格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增加投资的可预见性,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国有企业参股、控股。
3、凡有民间资本投资的供水、供热、公共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其价格和收费均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支持投资主体取得合理回报。
二、转变思维方式,优化经济环境
1、进一步大力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将行政职能范围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变相收费。凡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均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凡不在国家和省定价目录内的各种收费项目,均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坚决杜绝任何向企业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2、落实再就业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扩大就业面。除法律法规及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凡规定有收费幅度的,其标准一律从低收取。
3、涉及企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的设定及标准调整,听取企业的意见,举行价格听证会邀请企业的代表参加。
4、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零收费”,同时在收费审批和价格管理上享有市级管理权限。
三、实现价格检查职能转变,全力服务经济建设
1、加大治理乱收费力度。对加重企业、群众和农民负担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除国家、省统一安排的对垄断行业的检查和群众举报外,不安排对企业的检查。
3、对四个开发区的工商企业实行“零检查”,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