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我市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我市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郑政文[2003]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和《
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的规定及我市城市发展的现状,现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郑政[1985]40号)中部分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
凡纳税人所在地在本市市区(含区带乡)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