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我市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我市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郑政文[2003]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我市城市发展的现状,现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郑政[1985]40号)中部分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凡纳税人所在地在本市市区(含区带乡)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