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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3]20号 2003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3]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赣府发[200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我市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今年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实行新的农业税政策的第二年,做好今年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全年农业税征收任务。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征收政策。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农民以完成农业税金额任务为准。具体是交粮食还是交现金、交早稻还是交晚稻,由农民自主决定。农民以粮食抵交农业税的,一律实行“随行就市、依质论价、多退少补”。各地要严格执行征收政策,不得要求农户早稻一季完成农业税任务,也不得下达要求乡镇早稻一季完成全年任务的比例指标。
  (二)严肃征管纪律,文明征税。各地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要提高征管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坚持做到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要严肃征管纪律,严格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清缴税改前的尾欠;不准收过头税;不准搭车收费;不准动用公安、民警参与收税;不准打骂群众;不准上门牵牲口、搬家具、扒粮食等。各地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在农民交粮时代扣农业税及附加之外的任何税费。要通过严明纪律、优质服务做好征收工作,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事关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事关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落实各项税费改革政策,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遇到的新问题,营造良好的征管氛围。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农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增强纳税意识。对极个别有能力纳税而无故抗税的农户,在反复做工作无效的前提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执行,不许在法律之外,用违法手段强行征收。各地要切实提高农业税收入质量,杜绝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或农业税附加垫交农业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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