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南京市再就业创业明星、促就业先进集体和
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拟定的《关于开展南京市再就业创业明星、
促就业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关于开展南京市再就业创业明星、促就业
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江苏省再就业创业明星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6号)要求,现就开展南京市再就业创业明星、促就业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单位组成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工作,小组成员由以上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同志组成,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二、评选表彰对象、条件及名额
(一)再就业创业明星
下岗或失业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能够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具体条件是:
1、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或依法办理减免税手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艰苦奋斗自主创业,克服困难自谋职业,不断开拓就业新路,社会反映较好;
4、富有责任感、使命感,有奉献精神,能影响、带动和帮助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成效显著;
5、关心困难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疾苦,积极主动地帮助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贡献突出。
各区(县)在区(县)级再就业创业明星中推选2—3人,参加市级再就业创业明星的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