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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实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实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
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通知


市政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及时消除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经局研究决定,建立《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和受理单位地址,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建设项违法规行为举报制度》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确保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及时制止施工中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受理本市市政、公路、燃气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举报工作。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本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中的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举报的范围: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隐患。
  第四条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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