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瓦斯矿井没有专用的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回风短路问题等;
三是矿井或工作面没有实测图纸、没有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掘计划或不按批准的采掘计划组织生产;
四是高瓦斯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五是矿井自救器和监测设备仪器配置不全,或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是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七是煤矿以租赁、承包、拍卖、破产重组等形式改制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八是与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的。存在以上问题的煤矿,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各检查验收人员、各级有关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坚持原则,切实把好复产验收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必须成熟一个,验收一个,严防一哄而上或检查验收走过场。
(四)加强安全督查,防止私自恢复生产,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矿井的查处力度。对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没有关闭或停产整顿的、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的以及未经复产验收私自恢复生产的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煤矿处以停产整顿、吊扣证照、直至关闭的处罚。
(五)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六)各级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建立档案,一矿一档,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煤矿停产整顿、关井和验收进展情况,要责成专人及时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七)大力抓好煤矿安全补欠,对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通风设施、安全装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尽快上齐上全。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煤矿,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网络化工作要按省市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八)按照8月2日“全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暨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并政办发[2003]127号和并政办发[2003]130号文件,积极进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全市煤矿必须在12月中旬以前完成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继续以关闭整顿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为重点,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通过深入整治,关闭淘汰一批资源枯竭、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停产整顿一批安全管理滑坡、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提升改造一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合法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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