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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

  3、县(市、区)停产整顿领导组要组织由安监、煤炭、国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复产验收小组,逐一对煤矿按标准进行验收。
  4、复产验收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各县(市、区)对乡(镇、街办)政府或煤矿预验收达标矿井逐项进行井上井下现场检查验收,认真填写《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20条验收表》、《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表》(各一式5份),由复产验收小组人员签注意见和有关领导签字认定,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意见。其中,县(市、区)长要亲赴现场验收不少于10%的煤矿并签字认定;分管县(市、区)长要亲赴现场验收不少于30%的煤矿并签字认定;分管县(市、区)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要对100%的验收合格煤矿签字认定。市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所属煤矿的验收合格签字认定。
  (2)县(市、区)验收合格的煤矿,由县(市、区)领导组或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20条验收表》、《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表》(各一式5份)和《太原市煤矿复产验收政府审批表》上报市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3)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经整顿到2003年10月底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下达关闭通知书,在11月30日前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4)市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县(市、区)上报的验收合格的煤矿进行最后审查验收,现场检查申请验收煤矿的30%以上,合格后报市领导组批准,下达批准复产文件,方可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复产程序组织恢复生产。
  (5)经市批准复产验收的煤矿,恢复生产时要制定严密的复产措施,严格按照《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安全规程》进行。救护队下井检查瓦斯、水等情况,符合安全条件后,其他人员方可入井。确保复产过程的安全。
  三、停产整顿复产验收总体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法人代表、村长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验收工作安全运行。坚决避免因政府换届等使工作出现脱节现象,确保煤矿安全和整顿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煤矿要以全面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矿井“一通三防”为重点进行停产整顿。凡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矿井或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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