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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意见

  6、市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按照省要求,委托市安全培训中心对全市所有煤矿的法人代表、矿长进行培训。由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报名,市安全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对列入关井名单的或准备列入关井名单的煤矿,不安排法人代表、矿长培训。各煤矿企业在停产期间要组织本矿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对照标准搞好煤矿整改工作。对没有参加法人代表、矿长培训,未进行全员职工安全培训的煤矿,不予复产验收。
  7、在督查中发现没有停产的煤矿,要追究所在县(市、区)、乡(镇、街办)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将该煤矿列入关井名单。
  8、按省要求,今年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先关闭15%的煤矿,再进行复产验收。对此,古交市、娄烦县要先完成今年关井指标。其它县(区)8月底前上报市下达的关井指标名单。
  9、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为乡镇煤矿选派安全监察员。未选派到位的,不得通过验收。
  (三)关井任务
  1、各县(市、区)在停产整顿期间,要将整顿验收工作同完成关井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完不成关井任务的,不予复产验收。要按照《关于煤矿提升改造和完成2002、2003年关闭煤矿任务的通知》(并煤整发[2003]44号)要求,对所辖煤矿全面清理,对照关闭矿井的10个条件,合理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务必于8月底前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煤矿,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关证件的收缴工作;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品,并及时收缴、查堵提供火工品的所有渠道;电力部门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3、对“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以及应关未关、或者取缔关闭后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小煤矿,必须立即予以强制关闭。
  凡属于无证生产、非法生产的小煤矿,除实施关闭外,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煤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落实。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应关未关煤矿的,要对县、乡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复产验收安排和要求
  1、全市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办事处、市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验收组从8月26日开始进行。
  2、复产验收标准严格按《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条标准和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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