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排,从8月19日零点起全市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一周,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重新进行复产验收。
全市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条标准进行整顿;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除按照20条标准整顿外,还须按照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标准进行整顿。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原市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及单位如下:
组 长:李荣怀(市长)
副组长:王建生(市长助理)
杨志凌(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局、西山办事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电话:7240058),办公室主任:胡德照(局长)。
各县(市、区)政府、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本县(市、区)停产整顿工作。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煤矿停产整顿、安全大检查、复产验收工作和关闭煤矿工作。县(市、区)分管领导缺位的,要立即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确保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要求
1、各煤矿企业不准停电、停风,不准以任何名义进行生产作业。要加强井下局部通风管理,确保煤矿整顿的安全。
2、各煤矿企业要对照《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条标准、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还要对照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标准,逐条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本矿详细的整改方案,并报县(市、区)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备案。
3、煤矿在实施整改期间,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4、市停产整顿领导组派督察组分赴各县(市、区),对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各县(市、区)政府停产整顿工作领导组组织督察队伍检查煤矿停产和停产不停电、不停风的执行情况。查处以停代整、私自组织生产以及死灰复燃、私挖乱采行为。
5、国土资源部门、煤炭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西山办事处要检查煤矿有关证照是否合格有效;公安部门要搞好火工品管理,查堵非法火工品的来源渠道;供电部门要搞好供电工作,涉及煤矿的供电线路要做到有计划停送电,事先必须通知到煤矿,撤出井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