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供电局、市农机发展中心组织实施。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
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的原则据实分摊。
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落实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
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任何地方、部门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全面清理农民建房收费问题,已经清理的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劳动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
四、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下半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要对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县、乡(镇)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的相关内容,在公示前对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公示内容。凡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