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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3]153号 2003年8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50号)和省委、省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关于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晋农负担组[2003]2号)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今年我市将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太原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当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要认真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产量,经农民签字认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七不准”政策,即:不准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不准巧立名目、增加农民负担;不准代征农业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准突破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率;不准平摊农业税;不准收税不开票或开票不收税、收税打白条;不准截留挪用农业税(附加)及其减免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根据省的安排,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对现行全市性及市级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地区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清理结果于9月15日前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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