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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实施药品放心工程。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或在使用环节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从源头严把质量关。
  切实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企业要依法查处,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停产整改的一定要限期停产整改,决不姑息手软。按照分剂型,分阶段限期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原则,监督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改造,加快推进GMP认证工作。对未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其药品生产资格。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从源头严把质量关,保证进入市场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二)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
  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分步骤限期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原则,监督指导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改造,切实加快GSP认证步伐。力争2004年底完成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对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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