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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属地统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属地统计的通知
(青政发[2003]66号 2003年9月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顺利实施,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改变我市统计工作“条块结合”的组织方式,实施属地统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年报起,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由过去“条块结合”的方式改为属地统计方式,区市各项经济社会统计指标均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统计。除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及连锁经营企业,金融、保险、证券、邮电、电力、城市公用事业、港务等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和跨区域投资项目由市统计局直接统计外(有关数据由市统计局反馈给各区统计局),其他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在青投资企业,均应按属地统计原则,接受所在区市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类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为保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全市的顺利实施,满足区市级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中央、省驻青单位,市及市以下各类单位均应按属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区市政府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金融、保险、证券、海关和市级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期向市统计局提供财务决算表和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保证市级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环保、公检法司、工青妇等部门统计仍按原统计方式,统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互相支持、沟通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鉴于今年目标绩效考核的经济指标计划已经下达,加之2002年没有属地统计基数,2003年目标考核及日常监控的经济指标仍使用老口径,参考使用新口径。从2004年起,计划下达与考核使用属地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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