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查处在机理和临床上不具备理疗、辅助治疗功效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
4.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对我市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法查处擅自降低生产条件,购买不合格零配件的企业。
5.加强对心脏起搏器、骨内科固定器械、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外科植入物医疗器械、橡胶避孕套等高风险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质量监督抽验,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企业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开展对郑州食品城周边地区无证经营中药材行为的整治。
预期目标:力戒无证经营中药材行为反弹。
主要措施:
1.加强日常监控,随时掌握市场动态。
2.对已被取缔的郑州食品城周边地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治本力度,力戒死灰复燃。
3.严厉查处为无证经营户提供企业票据的行为。
4.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医疗机构从无证经营户购进药品行为。
(三)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
预期目标:2003年年底前,市区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一半以上药品生产企业和大中型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完成GMP、GSP认证工作;农村药品监督形成县、乡、村三级网络,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空白点盲区。
主要措施:
1.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持证企业是否存在借改革改制等名义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无形资产进行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是否存在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或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范围是所有在今年7月底前未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2.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执行《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情况;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监管情况;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生产、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单位的购销记录、收支账目、库存及处方管理情况;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