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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建设
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行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转发给你们。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在对工程监理单位委托质量监理业务的同时必须委托安全监理,尚未委托安全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全面实行建设安全监理制度,并对安全监理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
  凡从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制度安全监理大纲。在每月5日之前向业主和市政(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书面报告本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月报)。
  市政(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建立起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数据信息库,并结合日常的安全监督情况,对安全监理的业绩纳入工程监理单位的诚信度考核范围,并以此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进入监理招投标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沪建建[2003]605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中心、市建设安全协会:
  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
  (三)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四)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三、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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