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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3]22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下岗职工的温暖和关心。省物价局也专门发文明确了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减免收费的政策。总的来看,大多数地方执行较好,但也有个别地方或部门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这些行为损害了下岗职工的利益,给再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为贯彻落实全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轻下岗职工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一)属于行政性收费的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对下岗职工免收的费用执行。
  (二)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各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服务。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房地产价格评估、公证、法律服务等),其收取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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