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区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有污染物排放超标和冒黑(蓝)烟的机动车要自觉进行治理,超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必须主动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市区营运客货车、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商场自用车、市政建筑工程车和其它行业车辆,由车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限期内组织进行治理,然后报“整治工作”办公室进行监测验收。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9月25日——10月20日)
  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严禁农用车在整治范围内行驶。所有值勤交巡警有责任对辖区内行驶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和冒黑(蓝)烟车以及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检查。市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在主要入市口设立4个相对固定的路检点,在市区内同时设立4个流动路检点,负责对入市、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冒黑(蓝)烟车辆进行查处,严禁所有冒黑(蓝)烟机动车辆在我市城区内行驶。凡是我市的机动车辆,超过报废年限的,市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报废手续;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和冒黑(蓝)烟车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待治理后经环保部门监测达标,凭《复检合格通知书》领取其《行驶证》。
  第四阶段:巩固总结,建章立制(10月21日——11月20日)
  1.市区内设立的4个流动路检点继续查处污染物排放超标和冒黑(蓝)烟车辆。
  2.依据市政府第123号令规定和整治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
  3、总结表彰工作。
  六、具体要求
  1.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要集中警力、集中时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要求所有值勤交巡警对辖区内行驶的冒黑(蓝)烟车辆和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抽调专门警力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入市口和市区内所有污染物排放超标和冒黑(蓝)烟车辆的查处工作,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抽调本系统专业监测人员,严格监测执法程序,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产品和治理技术的管理力度,为整治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市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系统、本行业机动车辆污染限期治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货的车、进入市区的货运车、长短途客运车、搬家公司运输车、营运客货车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公交车、市区到郊区的中巴车、市政工程用车;市市政局负责出租汽车、垃圾清运车、市政工程车;市建委负责建筑工程用车、市区内混凝土运输车;商业、供销、邮政、通信等行业的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环保、公安对我市有关行业车辆进行监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