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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55号 2003年9月9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增强收费部门和单位及缴费对象的法律意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示范围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基金)项目的基础上,公开明示所有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二)公示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基金)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减免范围、收费部门和单位监督电话、物价及财政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应事先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内四区部门和单位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并标示“××市(或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制”字样。
  (三)公示形式
  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部门和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网页)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国家和省规定的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
  各区市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合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通过专栏、报纸、网络、便民手册等形式公布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时,应同时公布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内容。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
  公示牌(栏)由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等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调整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公示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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