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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政策法规、信息、技术,进行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创意策划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及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中介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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